(2016)川1725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赵庆荣与渠县建设工程公司管理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荣,渠县建设工程公司管理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1663号原告:赵庆荣,男,生于1959年11月25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长英,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渠县建设工程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万以锋,渠县建设局副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苗友建,男,现年64岁,汉族,住渠县渠江镇南大街,渠县司法局退休干部,系该单位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庆荣诉被告渠县建设工程公司管理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庆荣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庆荣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庆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赵庆荣负担。审判员 王美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