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香翠、李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香翠,李林国,钱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023号申请执行人林香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圣翰,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林国。被执行人钱晓华。申请执行人林香翠与被执行人李林国、钱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4857民事判决定书,已于2016年7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林国、钱晓华还偿申请执行人张金林借款本金9500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19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取(2015)温瑞执民字第3801号案材料,该材料主要证明如下事实: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城南村海安大街房屋(产权证号:00224042,该屋本案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城南村海安大街22号房屋(产权证号:00224039,该屋本案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在瑞安无房产登记。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坐落于温州市勤奋路宏利大厦1幢101室房屋(产权证:370612号,该屋抵押于农行温州中山支行)和坐落于温州市虞师美曦大厦3幢602室房屋(产权证:472668号,该屋抵押于农行温州中山支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上述两处房屋先后被杭州桐庐、上城法院和温州鹿城法院查封。2015年8月5日至8月6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三被执行人名下均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8月10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浙C×××××宝马牌小型汽车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5年8月10日,我院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钱晓华在浙江正顺贸易有限公司享有股权。另查,被执行人李林国、钱晓华在温州省直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的坐落于温州市梧田街道月乐西街同人欣园2幢501室房屋,本院已查封,因该屋仍处于预售阶段,目前难以处置。2015年8月14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的上述两处房屋(产权证:370612号和4726**号),因该屋不是我院首封,我院已向杭州桐庐、上城法院和温州鹿城法院发出案款分配函。同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的浙据查,被执行人峰华控股置业公司现已宣布破产,申请执行人已申报债权。2015年10月28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的浙C×××××宝马牌小型汽车并对该车进行了布控。2016年8月15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城南村海安大街房屋(产权证号:00224042,该屋本案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海安城南村海安大街22号房屋(产权证号:00224039,该屋本案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登记于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其他被执行人在瑞安无房产登记。另查,两被执行人钱晓华名下有意大利护照和台湾、香港港澳通行证,被执行人李林国有加拿大、泰国护照和台湾、香港港澳通行证。2016年8月19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林国、钱晓华名下的上述两处房屋(产权证号:00224042、002240**)。2016年8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的浙C×××××宝马牌小型汽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关于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的上述两处房屋(产权证号:00224042和002240**),已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3801号案中移送移拍卖中。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3801号案中,本院已对两被执行人进行布控,且对被执行人钱晓华进行了司拘留。关于被执行人李林国名下的上述车辆,已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3801号案中进行布控。对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参与分配函,查询记录,谈话笔录表,(2015)温瑞执民字第3801号案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0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