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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汉荣与被执行人姚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荣,姚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杨汉荣,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姚洁,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申请执行人杨汉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