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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执委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中蓉、付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蓉,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执委字第00043号申请执行人张中蓉,女,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付小华,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关于张中蓉申请执行付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6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小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中蓉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处置并成交,申请人依法受偿173980元,余款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6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执行员  张兴良执行员  何志坚执行员  孟铭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荣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