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04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许国通与陈金明、林妹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通,陈金明,林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668号申请执行人许国通,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陈金明,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妹英,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国通与被执行人陈金明、林妹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许国通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