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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与洛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骆运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382民初4030号原告: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被告:骆运涛,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骆运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骆运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诉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11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在仁怀市高大坪镇街上经营电器商店,自2016年4月8日起开始在原告处赊销电器产品,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货款未果,于2016年5月6日停止供应货品给被告。2016年5月23日经对账,被告共差欠原告货款7,011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要求被告支付差欠货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支付。被告骆运涛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审理查明,骆运涛在仁怀市高大坪镇经营有电器商店,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向骆运涛提供电器。2016年5月23日,双方对销售往来账务进行核对,骆运涛差欠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货款累计7,011元。骆运涛在《新派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往来明细》上签字确认。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新派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往来明细》及原告法定代表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应支付相应对价。通过原告提供的2016年5月23日对账后有被告签名的《新派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往来明细》可知,被告累计差欠原告货款7,011元未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骆运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遵义新派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01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骆运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劲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