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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0号19层1901、1902、1903、1904、1905房间、20层、21层、22层。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被执行人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8026651。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被执行人毛德安,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2015)岳民初字第05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的银行存款506137.8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毛德安应得收入506137.8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