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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田植树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植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4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植树,出生于湖北省洪湖市,工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和欣,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植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立案后,于7月13日决定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植树及玉环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林和欣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1.2010年10月至2011年1月,被告人田植树伙同骆训良、骆训山、汪昌启、田宏权、殷敢军、高邦太、刘善学、郭常波、何文勇、张玉志、金维强、杨军(乙)、汪昌余(均已判决)、骆俊峰、宋善勇、殷勇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县清港镇下湫村麦带塘向应万球(已判决)租赁房屋开设赌场。赌场由被告人田植树等人合伙坐庄,以掷筛子押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赌场共获利人民币约15万元。2.2011年9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田植树伙同骆训良、骆训山、汪昌启、田宏权、殷敢军、高邦太、刘善学、郭常波、何文勇、张玉志、金维强、杨军(乙)、汪昌余、李飞、陈声位(均已判决)、宋善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港镇下湫村麦带塘应万球出租房内以相同形式开设赌场,尔后,被告人田植树一伙向应小夫(已判决)租来田地,将赌场移至该处。期间,赌场雇佣陈名为、刘雷、陈泽兵(均已判决)等人望风。上述期间,赌场共获利人民币约6.5万元。3.2011年11月6日,被告人田植树伙同骆训良、骆训山、汪昌启、田宏权、殷敢军、高邦太、刘善学、郭常波、何文勇、张玉志、金维强、杨军(甲)、杨军(乙)、汪昌余、李飞、陈声位、徐炳虎、李艮聪、余波、王敏、陈彪、杨青龙、徐炳文、宋福军、唐冰峰、唐涛(均已判决)、骆俊峰、宋善勇、殷勇军(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清港镇下湫村高家里向盛光飞(已判决)租赁房屋,以同样的方式开设赌场。期间,赌场共获利人民币约10万元。2016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田植树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植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同案犯骆训山、骆训良、汪昌启、殷敢军、高邦太、刘善学、郭常波、何文勇、张玉志、金维强、田宏权、陈名军、杨军(甲)、杨军(乙)、骆俊峰、汪昌余、宋福军、应万球、应小夫、程开清、田洪艳、陈名为、李飞、陈声位、徐炳虎、李艮聪、余波、王敏、陈彪、杨青龙、徐炳文、李春华、纪燕飞、唐涛、骆训祥、唐冰峰、陈泽西、阮孟显、盛光飞、刘雷、张建荣、陈泽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甲、田某甲、沈某、胡某甲、叶某、程某、殷某、张某、蔡某、佘某、胡某乙、陈某乙、袁某、陈某丙、黄某、唐某、田某乙、高某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六查一联系、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植树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植树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植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第一场次赌场获利应认定约10万元的意见,本院认为,同案犯汪昌启、殷敢军、高邦太、刘善学、郭常波、何文勇、张玉志、金维强、田宏权、陈名军、杨军(乙)的供述均证实赌场开设期间,每人每月至少获利三千元的事实,赌场获利金额就低认定约15万元,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植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祺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冰洁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