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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祁某某、白志华、祁淑环、祁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祁某某,白志华,祁淑环,祁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881号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负责人牛占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元成,男,满族,该信用社主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祁某某,男,蒙古族,个体业主,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被执行人白志华,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祁淑环,女,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祁淑霞,女,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祁某某、白志华、祁淑环、祁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钱家店信用社以被执行人用以抵押的32间房屋的土地性质无法查明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民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