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3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文超、张立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文超,张立侠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3民初4194号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双城市和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赫广昌,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恒,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哈尔滨市双城区双城镇新民街四委*组。身份证号:×××被告:黄文超。身份证号:×××被告:张立侠。身份证号:×××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文超、张立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杨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文超、张立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15年5月28日,黄文超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5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月利率为8.3‰并以张立侠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奋斗街政府职工住宅楼(产权证号为:双城房权证字第15010033**号)作为抵押,黄文超与张立侠系母子关系,一居生活。后黄文超偿还了一年的季度利息合计14,4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至今未偿还,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文超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其利息和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文超、张立侠未出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出示: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无异),意在证明被告黄文超于2015年5月28日与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定贷款合同,约定贷款150,000.00元并以被告张立侠名下坐落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奋斗街政府职工住宅楼,产权证号:双城房权证字第15010033**号私产住宅作为抵押的事实;证据三、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凭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意在证明被告黄文超于2015年5月28日自原告处领取贷款15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月利率为8.3‰的事实;证据四、房地产抵押合同复印件一份(与原本核对无异),意在证明被告张立侠以其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奋斗街政府职工住宅楼,产权证号:双城房权证字第15010033**号私产住宅作为黄文超的贷款抵押同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的事实。被告黄文超、张立侠未提供证据。由于被告未出庭,不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皆客观、真实,反映了原、被告之间借款担保关系的形成以及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015年5月28日,黄文超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15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5月27日、月利率为8.3‰并以张立侠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奋斗街政府职工住宅楼(产权证号为:双城房权证字第15010033**号房产)作为抵押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黄文超与张立侠系母子关系并一居生活)。后黄文超偿还了一年的季度利息合计14,400.00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至今未偿还。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有效,被告黄文超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被告张立侠作为担保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抵押担保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六、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超、张立侠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0元;二、被告黄文超、张立侠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双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50,000.00元的借款利息(以150,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8.3‰、自2016年5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的逾期利息及罚息);如被告黄文超、张立侠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的部分,应以本案所涉被告张立侠名下的坐落于哈尔滨市双城区奋斗街政府职工住宅楼(产权证号为:双城房权证字第1501003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清偿。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6.00元由被告黄文超、张立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冬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雪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