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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傅燕玲与曹英君、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燕玲,曹英君,方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13号原告:傅燕玲。被告:曹英君。被告:方刚。原告傅燕玲诉被告曹英君、方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傅燕玲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已减半),由原告傅燕玲负担。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