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4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湖南广泰投资有限公司与刘晨凌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广泰投资有限公司,刘晨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45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广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晨凌,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上诉人湖南广泰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晨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民初字第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湖南广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广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广泰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广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代理审判员 龙付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柏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