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3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申请执行曹学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曹学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负责人:李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凤庆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曹学芹,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学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裁定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银华审 判 员  汪小传代理审判员  王连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