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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申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任顺香杨天福张世会赵昌琼赵云富诉什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顺香,杨天福,张世会,赵昌琼,赵云富,什邡市统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申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顺香,女,196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天福,男,194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世会,女,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昌琼,女,193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云富,男,194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什邡市统计局。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沱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义彬,局长。再审申请人任顺香、杨天福、张世会、赵昌琼、赵云富(以下简称任顺香等五人)因诉什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任顺香等五人申请再审称:第一,川办函[2004]39号规定统计部门应当对纳入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进行实地调查,并每年公布其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值……”因此,对外北村2004年、2005年、2006年平均亩产值的调查统计是什邡市统计局的职责,是法律的规定,不需要再审申请人予以证明。第二,2007年征地时,什邡市统计局为了确定外北村前三年的平均产值,将外北村2004年、2005年、2006年的农业统计报表收走。再审申请人申请什邡市统计局公开的信息是存在的。请求省法院对本案予以提审;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公开再审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什邡市统计局所制作的土地年产值统计数据未统计到行政村一级,正式的土地年产值统计数据只有市县一级的,该局未对任顺香等五人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过统计。任顺香等五人所申请公开的统计方式的政府信息,因统计方式是统计部门所采用的工作方法和科学制度,不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因此,什邡市统计局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任顺香等五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顺香、杨天福、张世会、赵昌琼、赵云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