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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与樊远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樊远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2395号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法定代表人:朱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林,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然,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樊远磊,男,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樊远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樊远磊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建行合肥淠河路支行,账号:62×××89),查封樊远磊所有的皖A×××××号车辆一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樊远磊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建行合肥淠河路支行,账号:62×××89)。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樊远磊所有的皖A×××××号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佰年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