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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李井春诉郑成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春,郑成标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533号原告:李井春,男。委托代理人:尤元祥,山东苍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成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春诉被告郑成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井春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井春负担。审判员  李克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柏红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