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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刘丽与谢干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谢干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277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被执行人谢干才。申请执行人刘丽与被执行人谢干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安严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生效调解书,谢干才应返还刘丽借款本金160000元并支付利息12910元,并以16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从2015年11月1日起支付利息,该款在2016年2月28日之前偿还50%的本金及利息,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裁定生效后,因谢干才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干才返还申请执行人刘丽借款本金92219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999元,合计94218元。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干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9421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安严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何永明代理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清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