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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建功与李小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功,李小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功,男,194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朱马店镇徐王村。被执行人:李小朋,男,198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朱马店镇徐王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刑初字第003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0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小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小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5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