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范广信与吕秀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广信,吕秀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442号原告:范广信,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被告:吕秀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广信与被告吕秀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广信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退还给原告范广信。代理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嘉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