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株洲亚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亚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2285号原告:株洲亚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73-7号。法定代表人:周香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9号。法定代表人:贾惠平,董事长。原告株洲亚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亚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洲亚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亚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9元,由原告武株洲亚泰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思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