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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叶思雨与梁继泉、钟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思雨,梁继泉,钟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1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思雨,男,198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梁继泉,男,1966年2月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钟小燕,女,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住柳州市柳北区。关于叶思雨申请执行梁继泉、钟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桂0202执1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继泉与钟小燕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18号12栋2单元5-2号房屋,为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继泉与钟小燕共同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18号12栋2单元5-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坤审 判 员  刘卫民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