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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李乃军诉荆红长、杜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荆某某,杜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808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运管所家属院,身份证号:3707031973********。被告:荆某某,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第六居民组,身份证号:1427241972********。被告:杜某某,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猗氏镇翟村第六居民组,身份证号:142724197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荆某某、杜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乃昭人民陪审员  景世东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洋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