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830、1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雅章、深圳市融证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惠紫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雅章,深圳市融证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李惠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830、1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雅章,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融证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4D3楼,组织机构代码30590040-5。法定代表人杜同舟。被执行人李惠紫,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申请执行人孙雅章、深圳市融证通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惠紫金融合同纠纷两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16、D11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两案合计人民币54699.15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并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划了人民币56095.15元。上述执行款,本院扣缴执行费人民币632元,余款人民币55463.15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本两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16、D117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32元已从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D116、D117号裁决执行完毕,本两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马 莹 莹审 判 员白 田 甜代理审判员徐 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刘 洋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