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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902号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冬青路3号。法定代表人:郑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剑明,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斯大林路534号。法定代表人:邹德军。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绿诺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计1798元及保全费1665元,共计3463元,由原告无锡志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