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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包头市亚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军、董美莲合同买卖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亚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永军,董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亚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金娥,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兴胜乡110国道。被申请人陈永军,男,1973年1月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海子乡,身份证号:15022119730104。被申请人董美莲,女,1971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海子乡,身份证号:150221197106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亚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军、董美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土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陈永军、董美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亚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34527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7日起,利随本清。但被执行人陈永军、董美莲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永军、董美莲下落不明,详细地址不清,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将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陈永军、董美莲有财产可供执行或下落时,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221执1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崔存礼审判员 刘 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红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