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裴志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裴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裕路1060号华裕家园17号。组织机构代码56495487-0。法定代表人:沈维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汝勇,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裴志成,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裴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62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裴志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金奥华府32号楼2单元10层3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34102】。后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1民终3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被执行人裴志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安徽凯和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55万元。但被执行人裴志成没有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裴志成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裴志成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金奥华府32号楼2单元10层3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34102】,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