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4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抚顺天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天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04民初1853号原告抚顺天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湾经济区御龙湾28#号楼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月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燕红,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卢忠,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御龙湾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天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抚顺天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