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其宝与陈辉平、杨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其宝,陈辉平,杨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2901号原告:韩其宝,男,1956年9月30日生,回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赵天广,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辉平,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怀丽,女,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其宝诉被告陈辉平、杨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其宝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撤回对杨怀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其宝自愿撤回对杨怀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其宝撤回对杨怀丽的起诉。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