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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文红林与周有付、秦杰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红林,周有付,秦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文红林。被执行人:周有付。被执行人:秦杰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红林与被执行人周有付、秦杰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文红林要求被执行人周有付、秦杰荣给付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房屋质量鉴定费145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有付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六塘分理处有存款,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其存款14500元、执行费100元共计人民币14600元,现该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青旺审 判 员 吕桂华审 判 员 罗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