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财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朝勇与谭家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朝勇,谭家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财保382号申请人:李朝勇,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谭家林,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李朝勇与被申请人谭家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李朝勇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家林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巴福镇农贸市场的房屋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朝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谭家林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二、对申请人李朝勇所有的位于九龙坡区巴福镇农贸市场的房屋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华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锐[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