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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瞿良与蒋会兵、李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良,蒋会兵,李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589号原告瞿良,男,生于1991年1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会兵,男,生于1963年11月18日,汉族。被告李春红,女,生于1962年12月20日,汉族(系原告蒋会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良诉被告蒋会兵、李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良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蒋会兵、李春红自愿承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