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瞿良与蒋会兵、李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良,蒋会兵,李春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589号原告瞿良,男,生于1991年1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海明,南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会兵,男,生于1963年11月18日,汉族。被告李春红,女,生于1962年12月20日,汉族(系原告蒋会兵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良诉被告蒋会兵、李春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瞿良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蒋会兵、李春红自愿承担。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