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洪华、凌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华,凌卫东,刘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397号申请执行人谢洪华被执行人凌卫东被执行人刘玉君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执行谢洪华申请凌卫东、刘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凌卫东;刘玉君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3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