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重庆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036号原告:重庆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庆云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莹,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晨,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3元,由原告重庆丰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