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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97号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大街64号3层301-44。法定代表人郑贺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震宁,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文化路20F栋-1至2层1门。法定代表人郭国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君,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宁,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现住明山区。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安公司)诉被告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太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震宁,被告坤泰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志君、张卫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1日及2011年6月14日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观山悦小区E2、D2地块通风及消防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及时的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施工义务,现两项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于2012年12月完成验收、结算及资料移交等工作。按照消防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价额付至95%,剩余5%的质保金在两年质保期内每年支付2.5%。截至2014年12月20日质保期满,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37643.88元、质保金258400元、补增工程款50000元、设备因被告施工场地漏水造成的损失补偿款79591元及交通费等其他损失60636.5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427743.88元、质保金258400元、补增工程款50000元、设备损坏补偿款79591元及交通费等其他损失60636.5元;2、被告给付违约金99400元;3、被告承担利息损失818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尚欠的工程款我方不是不履行,而是不知道给谁,工程实际施工方开始是王兰,后来变成了陈红萍。他们实际施工人之间有纠纷,都来找我方要工程款,我方不知道该把钱给谁,故一直未支付。关于尚欠工程款有异议,我方认为已支付工程款4582206.12元,再扣除因农贸大厅跑水致被告向用户赔偿所产生的扣款7938元,尚欠消防工程款319455.88元,尚欠消防工程质保金258400元;尚欠通风工程质保金100350元未支付。通风工程虽然在合同没有约定质保金,但依行业惯例应当扣除质保金。对补增工程款有异议,我方认为该款项是原告在2011年申请的,在2013年结算时就已经包括上述增量工程的款项了,而且当时原告只是申请,不代表我方同意了。关于设备损坏补偿,我方认为设备损坏是由于原告消防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跑水所致,原告无法证明其设备损失是由我方原因造成。关于交通费、食宿费等其他损失,我方有异议,是由于实际施工方的矛盾导致我方未付款,且工程款里面已经包含了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原告亚太安公司与被告坤泰公司签订观山悦二期E2、D2地块消防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亚太安公司承包被告坤泰公司发包的观山悦二期E2、D2消防工程;合同价款1980435.28元(包括全部检测、验收等一切费用);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国家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一年支付2.5%,第二年支付2.5%,至此本工程款全部结清。2011年7月30日,双方又在该合同基础上签订观山悦二期E2、D2地块消防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的施工范围进行增加,并将补充协议的合同金额确定为2999275元;该补充协议还约定:经国家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同时取得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坤泰公司按合同总价额付款至95%,亚太安公司同时出具全额发票;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国家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两年,第一年支付2.5%,第二年质保期满一次性支付质保金余额,至此本工程款全部结清;如因坤泰公司原因不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每延期一天,由坤泰公司向亚太安公司支付应付工程款项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但违约金额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工期给予顺延。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亚太安公司按约定进行施工。2012年12月13日,上述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3年1月18日,经结算,上述工程金额为5168000元。截至2013年1月底,被告坤泰公司已向原告亚太安公司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4582206.12元,尚欠工程款327393.88元,尚欠质量保证金258400元未付。2011年6月14日,原告亚太安公司与被告坤泰公司签订观山悦住宅小区二期通风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亚太安公司承包被告坤泰公司发包的观山悦二期E2、D2通风系统安装工程;合同价款1820000元;工程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2012年3月30日,双方又因特殊工艺要求增加报价,在该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增减后金额确定为155000元。该合同和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付款时间。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亚太安公司按约定进行施工。2013年1月18日,经结算,上述工程金额为2007000元。截至2013年1月底,被告坤泰公司已向原告亚太安公司支付该工程的工程款1906650元,尚欠工程款100350元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427743.88元、质保金258400元、补增工程款50000元、设备损坏补偿款79591元及交通费等其他损失60636.5元;2、被告给付违约金99400元;3、被告承担利息损失818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另查,2011年8月,原告亚太安公司与被告坤泰公司就观山悦二期E2、D2消防工程补充协议条款召开协商会议,原告亚太安公司提出因人工费和材料价格增加,要求相应增加合同单价,被告坤泰公司回复原定198万的合同单价不予以调整,在工程完工后以工程配合奖励的方式补增工程款5万元。上述事实,有观山悦二期(E2、D2)地块室消防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结算表、验收单、观山悦二期通风工程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结算表、费用请求单、会议纪要、因D2地块车库潮湿损坏设备明细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消防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通风工程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消防工程,被告坤泰公司尚欠工程款327393.88元,尚欠质量保证金258400元,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金额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关于通风工程,被告坤泰公司尚欠工程款100350元。关于补增工程款,双方以会议的方式达成补增工程款5万元的一致意见,应按此履行。关于设备损坏补偿款和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等损失一节,在此案纠纷中不予审理和确认。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消防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通风工程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约定付款时间,故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工程款七十三万六千一百四十三元八角八分(其中含消防工程款三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三元八角八分、消防工程质量保证金二十五万八千四百元、通风工程款十万零三百五十元、补增工程款五万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付清;二、被告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九万九千四百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五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一十元,由被告辽宁坤泰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一百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蕾人民陪审员  周俊英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荆 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