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5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珉与韩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珉,韩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5794号原告:王珉,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被告:韩国忠,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珉诉被告韩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599元,减半收取179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