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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永涛与许开毫、许春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涛,许开毫,许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25号申请人韩永涛。被执行人许开毫。被执行人许春德。申请人韩永涛与被执行人许开毫、许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开毫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