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韩永涛与许开毫、许春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永涛,许开毫,许春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25号申请人韩永涛。被执行人许开毫。被执行人许春德。申请人韩永涛与被执行人许开毫、许春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开毫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