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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傅克文与牟仁愚李德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克文,牟仁愚,李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2219号申请执行人傅克文,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牟仁愚,女,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李德明,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克文与被执行人牟仁愚、李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蒲昌渊代理审判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