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赛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闫小红申请执行王桂林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小红,王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赛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闫小红,女。被执行人:王桂林,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暂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云生审 判 员 : 荣 丰代理审判员 : 云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 尔 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