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2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肃仁与被告陈正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220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肃仁,男,194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申请人:陈正咕,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肃仁与被申请人陈正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闽0703民初22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陈正咕所有的闽H×××××号小型汽车,保全价值7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肃仁提供其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行账户60×××25内的存款7000元作为担保。2016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6)闽070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肃仁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担保财产。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肃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王肃仁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行账户60×××25内的存款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虞蓉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