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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民初5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志堂与王金海、北京楠海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堂,王金海,北京楠海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651号原告:李志堂,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王金海,男,约52岁,住三河市。被告:北京楠海印刷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陈太务村北。法定代表人:王赛,厂长。原告李志堂与被告王金海、北京楠海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志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志堂��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夏华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佳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