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4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4民初918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小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爱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