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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恒义、李河春、乔艳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恒义,李河春,乔艳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被执行人黄恒义,男,197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李河春,男,1978年4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乔艳静,女,1980年3月7日生,汉族,护士,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恒义、李河春、乔艳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将地下商铺以评估价581296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不足部分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或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河春的尚志镇地下商业街作价58129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债务。将地下商业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