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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民终2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风先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风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25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风先,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保伟,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法定代表人:云红红,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王风先因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舍必崖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风先于2016年9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风先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风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上诉人王风先负担,剩余6700元退还上诉人王风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铁刚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杨蔚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兴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