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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芸与杨彬离婚纠纷驳回申请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芸,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陈芸,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峰路***号。被执行人:杨彬,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峰路***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08)旅民权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芸与被执行人杨彬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依调解书案涉房屋由被执行人暂住,待房屋动迁时各分得36.65平方米,如今该房屋并未动迁,故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