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芸与杨彬离婚纠纷驳回申请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芸,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陈芸,女,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峰路***号。被执行人:杨彬,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双峰路***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08)旅民权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芸与被执行人杨彬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依调解书案涉房屋由被执行人暂住,待房屋动迁时各分得36.65平方米,如今该房屋并未动迁,故不具备申请执行条件,故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传龙审判员 杨 科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