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杨强,胡启龙,刘冬平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杨某,胡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718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杨某,男,湖南省益阳市人。被告人胡某,男,安徽省安庆市人。被告人刘某,男,江西省宜春市人。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3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胡某、刘某犯赌博罪,建议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均判处胡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辩护意见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胡某的辩护律师王波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其均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判决一、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欣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思 乔书记员 庄采雯(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