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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特5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人杨昌秀与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昌秀,张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583号申请人杨昌秀,女,汉族,1984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申请人张成,男,汉族,1987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昌秀与张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9月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张成赔偿医疗费(凭发票),其他赔偿2464元。各方对事故认定及处理程序没有异议,一致要求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本案。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即时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昌秀与张成于2016年9月8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 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云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