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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3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董夫存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贾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董夫存,贾红伟,张志杰,南乐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解新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3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五一路西段与振兴路交叉口东50米。负责人:李庆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丹,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夫存,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红伟,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南乐县,系豫J×××××豫J××挂车的驾驶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志杰,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南乐县,系豫J×××××豫J××挂车的实际车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乐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县城西环路转盘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安增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解新甫,男,1987年3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系冀E×××××号三轮汽车驾驶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夫存、贾红伟、张志杰、解新甫、南乐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0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董夫存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出具了(2016)冀04民终3509号民事调解书,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第二、三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 虹审 判 员  张 仑代理审判员  陈志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书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