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孙某一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孙某一,孙某二,孙某三,孙某四,孙某五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531号原告于某某,女,194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潘红,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一,男,196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孙某二,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孙某三,男,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孙某四,女,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孙某五,男,住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孙某一、孙某二、孙某三、孙某四、孙某五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乃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