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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汤原县农业银行与隋强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隋强,迟鸿君,邓忠生,隋福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3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铁,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强,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隋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迟鸿君,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忠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隋福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原县支行与隋强、迟鸿君、邓忠生、隋福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隋强、迟鸿君、邓忠生、隋福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代理审判员  孙 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