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0523执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小亮与曹铁峰、许国庆、刘宇辉、刘国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亮,曹铁峰,许国庆,刘宇辉,刘国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0523执973-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亮,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曹铁峰,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许国庆,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宇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国森,男,62岁,汉族,退休教师,住开鲁县开鲁镇富祥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5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国森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刘国森账户号为340****)。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迟 恒